黃德義案引發的思考:罪刑適用一致、農村公共服務和新聞報道

黃德義尋釁滋事案在網絡上引起了熱烈的討論,但是在各種信息和對立觀點不斷涌現的背后,我想說一下個人的看法。

首先,我們需要關注嚴打罪刑適用一致的問題。尋釁滋事罪是一種口袋罪,其中第三款為“強拿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節嚴重的;”,從判決書來看,似乎是依據該條文進行的認定,但是這里有一個問題。黃德義修建了一座原本不存在的橋梁,自行投資并設定了收費標準。在這種況下,強拿要似乎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暴力要件的認定不能僅依據刑罰的原則,而應該考慮事宜適宜。在這種嚴打過程中,認定的標準可能出現畸重,即罪名適用的一致問題。

其次,我們需要關注貧困農村地區公共服務的缺乏。對于經濟不發達地區的鄉鎮公共道路維護十分艱難,很多地方無法實現覆蓋,甚至出現一條路修個幾年。在黃德義案中,雖然對于橋梁收費的收益存在爭議,但從社會需求角度來看,這里存在著一個不小的建橋需求。貧困農村地區公共服務的缺乏導致了對需求的無法有效保護。

第三,我們需要關注正規新聞報道的消失。黃德義案件在網絡上發酵很長時間,一些大也有報道,但確沒有一家權威的新聞對事件進行詳細、綜合的報道。各種無法核實的信息滿天飛,正規報道也是語焉不詳,諱莫如深。新聞的消失讓人不嘆,我們的記者、新聞去哪里了?

黃德義案經過輿論發酵,可能會有一個不錯的結果,但是其中反映的問題,確值得我們深思。罪刑適用一致、農村公共服務和新聞報道的問題,需要引起我們的關注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