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青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一則行政罰告知公告,針對淄博福鼎金工貿有限公司等企業的長期未經營行為進行罰。這些企業連續兩個年度未報送年度報告,長期未開展經營活,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同時連續兩年未申報納稅或未辦理稅務登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1條第1款的規定,構了長期未經營的違法行為。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1條第1款的規定,擬對淄博福鼎金工貿有限公司等公司進行如下罰:吊銷營業執照(詳見附件)。上述企業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并可要求舉行聽證。如果上述企業在收到本告知書后的五個工作日未行使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也未要求舉行聽證,則視為放棄了此權利。

由于淄博福鼎金工貿有限公司等公司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罰程序規定》第82條第(五)項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送達執法文書,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五)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告欄和送達人住所地張公告,也可以在報紙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門戶網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據規定,現將行政罰告知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