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高管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人力資源本,經靜安區檢察院以職務侵占罪提起公訴。在任職期間,兩名高管共同立另一家公司對外承接建筑項目,利用職務便利安排公司設計師參與項目,由公司負擔設計師本,而項目費卻歸他們囊中。靜安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高管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022年10月,甲公司接到員工舉報稱公司高管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項目款,經調查發現,公司支付給員工大量項目本,卻未有與之對應的項目合同和收款記錄。同時,兩名高管的辦公室找到了乙公司的建筑設計合同和相關發票。乙公司是一家無實際經營場所和員工的空殼公司,由兩名高管實際控制。兩人以乙公司名義對外簽訂設計合同,再由公司承擔項目本的方式來賺取項目費。

2023年3月31日,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接到甲公司報案后立案偵查,同年6月8日,兩名高管經公安人員電話聯系后主到案。公安機關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將案件移送至靜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在審查過程中,兩名犯罪嫌疑人供認事實經過,但對職務侵占的金額均提出異議,認為不應將甲公司報稱的200余萬元人力本支出全部計犯罪金額,因為其中支出的部分人力本是基于甲公司承接的項目而投的,應當扣除。

在明確職務侵占罪的認定依據后,檢察進一步訊問犯罪嫌疑人,查閱全部案卷材料,發現確有三個項目是甲公司原有或后續承接的,所投的人力本應當予以扣除。最終認定兩名犯罪嫌疑人職務侵占的犯罪金額為人民幣90萬余元。在查明犯罪金額后,檢察充分能履職,積極推進追贓挽損工作,將認罪認罰的教育轉化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檢察充分聽取被害單位意見、耐心答疑,在挽回被害單位損失的同時,重視釋法說理工作,推矛盾化解在基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