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現象曾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不僅是一種不文明行為,而且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危害。近日,安康漢濱法院民一庭審理了一起高空拋、墜損害責任糾紛。

據了解,2023年5月,海某將自己的一輛沃爾沃牌越野車停放于安康市漢濱區某小區13號樓樓下車位上。當晚十一時五十分左右,居住于13號樓X室的孫某因家庭矛盾將家中窗戶砸碎,導致玻璃墜落,造海某的沃爾沃牌越野車損。經公安機關及該小區某業公司核實,確定是孫某家玻璃墜落造海某的車輛損。

然而,雙方因賠償損失金額差異較大,協商未果,海某遂將此案訴至漢濱法院,要求孫某及小區業公司共同賠償其車輛修理費、車輛租賃費、誤工費、拖車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1萬余元。

經審理,漢濱區法院認定,被告孫某因家庭矛盾導致其居住的13號樓X室的玻璃墜落,造原告車輛損,故被告孫某應賠償原告海某車輛維修費、合理的租車費用、拖車費、鑒定費等各項費用合計6萬余元。

而被告某業管理公司作為案涉小區的業服務企業,事發前已在小區了“嚴高空拋”的提示,并通過APP向業主發送了杜絕高空拋的提示。事發后,該業公司積極配合原告調查理,并已經盡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因此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在判決后表示,止從建筑中拋擲品。如果從建筑中拋擲品或者從建筑上墜落的品造他人損害,侵權人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調查難以確定侵權人,除非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否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給予補償。建筑使用人在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上述況發生;如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應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如果發生上述況,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最終,被告孫某主履行了判決義務,雙方均服判息訴。此案的審理結果再次強調了止高空拋的重要,并明確了侵權責任的承擔。同時,業服務企業在確保安全的過程中也應加強管理和預防措施,以減類似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