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據荔枝網報道,高盛公司因員工小王多次提前下班就餐而解雇他,并拒絕支付賠償金。這起案件在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得到了理。小王于2021年職高盛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合同。高盛公司實行嚴格的五天工作制,上午工作時間為早上8點到中午12點。然而,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間,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了12次。高盛公司認為這違反了公司制定的《員工管理規定》,構了嚴重違紀,并于12月12日向小王發出了解雇通知書。小王認為解雇行為違法,要求支付兩萬元的賠償金,并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請求。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小王的賠償請求。高盛公司不服,將此案起訴至海安法院,要求判決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在法庭上,小王辯稱他只是稍早離開工作崗位,并未影響工作,甚至有時到達食堂就餐的時間已經是12時03分,本該算作下班時間。他還提到其他員工也會提前就餐,認為公司的制度過于苛刻,缺乏人文關懷。他認為將提前就餐行為定為嚴重違紀是不合法的,應該支付賠償金。經審理,海安法院查明,高盛公司在2022年4月制定了《員工管理規定》,其中規定,連續一個月遲到或早退9次以上將被視為嚴重違紀,并可能導致降級、解雇等理措施。在這個制度制定后,高盛公司組織了員工培訓,并要求員工簽字。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間,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了12次,就餐時間在11:50至12:03之間。2022年12月12日,高盛公司向小王發出了解雇通知書,稱其早退行為構嚴重違紀,并決定在同日解雇他。小王與高盛公司辦理了接手續,并在相關文件上簽字。經審理,海安法院認為高盛公司不能證明《員工管理規定》是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并且小王也不認可該規定,因此該規定不能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高盛公司解雇小王的行為既不符合《員工管理規定》的階梯理方法,也沒有合理。高盛公司未能證明在單方解雇前履行通知工會的義務,因此解雇行為是違法的。綜上,海安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高盛公司向小王支付兩萬元的賠償金。這一判決已經生效,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據法的說法,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員工的勞權益和履行勞義務,因此應當依法建立和合法使用。只有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管理規定才能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據勞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涉及員工切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職工討論,并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解雇員工的規章制度屬于涉及員工切利益的范疇,必須經過民主程序。此外,勞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雇員工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并應當將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工會,應通過告知并聽取職工代表意見或征求上級工會的意見來履行告知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想要解雇員工但沒有工會,應與員工協商,如果協商一致即可合法解除勞合同;如果協商不一致,應通過告知并聽取職工代表意見或征求上級工會的意見來履行告知義務。過于嚴格的管理規定會給員工帶來束縛的力,降低工作積極和生產效率。為了實現公司和員工的共同發展,公司應該結合實際況,彈適用規章制度,給犯錯的員工改正的機會,并通過通拉近員工與公司的距離,不斷改進和優化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