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不合格不得為求職的攔路虎,專家表示企業用工自主權有邊界,不危害公共衛生安全、不影響勞,不得拒錄勞者。在求職過程中,很多人因為“檢不合格”而被拒絕錄用。然而,如果勞者的狀況不危害公共衛生安全、不影響勞,用人單位就不能以檢存在問題為由拒絕錄用勞者。

最近,《深圳商報》刊登了一家網絡科技公司的致歉聲明,該公司因為基于與工作崗位無關的條件對求職者進行差別對待,違反了平等就業原則,被法院判決登報賠禮道歉。這位求職者已經接了公司的道歉,并找到了新的工作。這只是許多求職者面臨的況之一。很多人在通過簡歷篩選、筆試面試等環節后,卻在檢后被拒絕錄用。

針對用人單位以“檢不合格”為由拒絕錄用求職者的況,專業人士表示,如果勞者的狀況不影響勞提供,或不屬于法律明確基于該狀況對勞者進行區分對待的形,用人單位就不能以此為由拒絕錄用勞者。用人單位在發出錄用通知后,以勞檢存在問題拒絕錄用的行為是違法的。

舉例來說,陳正進是一名小兒麻痹后癥導致的肢障礙人士。他在應聘一家網絡科技公司的運營經理崗位時,通過了面試并收到了錄用通知。然而,由于檢報告中顯示他的心律異常并需要定期復查,該公司拒絕為他辦理職手續。陳正進認為,公司是因為他的肢障礙而拒絕錄用他。法院判決認為,該公司基于與工作崗位無關的條件對陳正進進行差別對待,違反了平等就業原則,并要求公司公開登報賠禮道歉,并支付賠償金。

在就業過程中,一些求職者分了因“檢不合格”而被拒絕錄用的經歷。有的人因為脂肪肝、高糖等問題被拒,還有的不知道原因。然而,據專家的說法,用人單位可以對求職者進行健康檢查,但必須在不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的前提下,并且如果勞者的狀況不影響勞提供,就不能以此為由拒絕錄用。

在這方面,就業促進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如果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此外,中國的法律只對部分特定崗位的人員的健康況作出規定,而其他況下,勞者因患某種疾病而不得就業是不存在的況。

因此,企業用工自主權是有邊界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對于一般崗位的錄取條件應該是合理和必要的。檢報告應當是醫生對勞況進行診查后作出的準確、規范的醫學報告,而不應該超出醫學診療范疇,對勞者的就業權產生不利影響。在面臨就業歧視的況下,勞者需要保存和收集證據,并采取維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