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2022年1月13日,原告舒某駕駛輕型箱式貨車行駛至桂林市人民醫院后門時,原告舒某在車輛未熄火狀態下,下車開人民醫院后門時,輕型箱式貨車突然后溜,造原告舒某傷及人民醫院后門損壞的道路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桂林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原告傷經鑒定屬于兩十級傷殘、一八級傷殘。被告國藥桂林公司為肇事輕型箱式貨車的所有人,原告不在本案中向車輛所有人主張賠償。該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廣西公司購買了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平安財險廣西公司對本次通事故造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平安財險廣西公司辯稱,原告舒某系本車駕駛員,不屬于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范圍,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舒某下車后,并未結束對被保險車輛的控制,因此不能轉化為本次事故中肇事車輛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的“第三者”。舒某的份為被保險人,不屬于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主,故被告平安財險廣西公司不應在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承擔賠償責任。

據法的解釋,責任保險要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為標的,舒某在駕駛過程中未熄火下車,去開人民醫院后門,車輛后溜,致其自被撞傷。警部門已認定舒某因自過程導致本次事故,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舒某因自的過錯發生本次通事故而到傷害,自己不能為自己權益的侵害者及責任承擔主,故駕駛員舒某不能轉化為本次事故中肇事車輛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的“第三者”。本案中,舒某的份為被保險人(是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不屬于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主,故被告平安財險廣西公司不應在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