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香港立法會外發了一場因反對修訂《逃犯條例》而引發的抗議活千上萬的示威者聚集在立法會周圍,高喊口號,展示他們的不滿和抗議。隨著時間的推移,氣氛變得越來越張,最終演變了對立法會的沖擊。在2024年2月1日,西九龍法院的暫委法李志豪最終裁定王宗堯等四人暴立,而另外兩名記者則因在場采訪被認為暴罪不立。據港報道,在當年的下午約1時30分,逾千名示威者在立法會大樓外集結,使用鐵籠車、鐵枝等工不斷沖擊大樓的玻璃幕墻。警方在現場六次舉起紅旗作為警告,但示威者并未停止行。直至晚上近6時,立法會發出紅警示,要求所有人立即離開立法會大樓,但示威者仍然無視警告,繼續在會議廳進行破壞活。在這場混中,14名被告被控參與暴等罪,其中包括民主派人士劉頴匡、鄒家、藝人王宗堯、前香港大學學生會會長孫曉嵐等。據悉,這些被告在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與其他人一同參與暴。例如,王宗堯被指控在立法會與示威者談并擁抱,法庭視這些行為為對暴的支持和鼓勵。最終,西九龍法院暫委法李志豪裁定王宗堯等四人暴立。他們中的某些人還被控刑事損壞罪和進或逗留在會議廳范圍罪。例如,林錦均被指控使用鐵馬沖擊立法會大門玻璃,造嚴重損毀,并在會議廳檢獲的一個自制金屬盾牌上留有他的掌紋。法李志豪在判辭中指出,王宗堯辯稱他進立法會的唯一目的是將充電給一名記者朋友。但法對此提出質疑,認為王宗堯完全沒有必要冒險進現場。法強調,無論被告的份如何,都不能為違反法律的理由。此外,他指出王宗堯的行為和份可能對示威者產生更大的影響,這使得他在事件中的責任更為重大。這場事件的后果是顯著的,立法會在被破壞后的維修費用高達3600萬港元。示威者的行為不僅對立法會的理結構造了破壞,也對香港的法律和秩序構了挑戰。此案的審判引發了廣泛的社會討論和反思。它不僅是對參與示威者的法律懲罰,更是對公眾人張和時期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的深刻反思。它提醒人們,無論何種地位,都必須遵守法律,尊重秩序。特別是對于公眾人來說,他們的影響力和示范作用更需謹慎行事。王宗堯案件的判決,無疑斷送了他做為TVB當紅小生的大好前程。愿香港法院盡早將暴徒全部收監,還一個太平的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