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蔡某一家都是香港人,他的父親在2019年去世前購置了6套太原的房產,并留下了囑指定妻子為繼承人。由于蔡某的母親年事已高,不便兩地奔波,蔡某作為委托人全權代理了繼承和過戶等相關事宜。然而,地和香港的法律制度存在巨大差異,這就需要解決法律適用的問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公證員從法條中找到了答案。

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可以參照適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相關規定。結合關于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公證員明確了蔡某父親的產繼承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而產管理等事項應適用產所在地的法律。

然而,另一個難題擺在公證員面前,那就是如何檢定和確認這是被繼承人生前留下的最后一份有效囑。蔡某提供的材料中有一份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出產管理書,并附有囑。然而,地與香港之間的文書不能直接使用,需要司法部委托公證人出后,再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進行審核、蓋章和轉遞確認后才能在地使用。經過一系列流程,公證員反復審查核實相關材料后,明確了被繼承人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作為產進行繼承,并認可了蔡某父親生前立下的囑的效力。

為了節省蔡某兩地奔波的時間,公證員提前做好準備工作,在蔡某來辦理公證業務的當天就為他的母親出產繼承公證書。

總之,由于地和香港的法律制度存在差異,涉及香港居民的產繼承事宜在有復雜。通過公證的努力和解決方案,涉港產繼承業務在全省公證機構中取得了突破,為類似案件的解決提供了經驗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