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機構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是否有效一直是一個備爭議的問題。針對這個問題,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通過幾起典型案例進行了法律解讀,并提出了相關建議,旨在引導社會公眾正確認識養老服務,推養老機構規范經營,維護老年群的合法權益,為老年人安度幸福晚年提供幫助。

在其中一起案件中,一位監護人與養老機構簽訂了養老服務合同,并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如果老人在養老機構期間發生事故或死亡,養老機構將不承擔任何責任,責任由監護人全權負責。然而,當老人在養老機構摔倒后,養老機構僅進行了簡單觀察,并未采取其他救護措施,也未及時通知家屬,最終導致老人死亡。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該補充協議中的免責條款是一種格式條款,明顯加重了監護人和老人的責任,免除了養老機構的責任。因此,法院判決養老機構需要對老人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并認定該免責條款無效。

法院指出,免責條款是指養老機構與合同相對人在簽訂養老服務合同時事先擬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來責任的條款。這類免責條款可以包括意外事件免責條款、老年人過錯免責條款和第三人侵權免責條款。然而,在老年人住期間發生人財產損害時,養老機構不能以免責條款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如果免責條款與養老機構應履行的合同義務相沖突,那麼這些條款將不發生效力。

此外,對于一次支付養老服務費后養老機構“跑路”的況,法院也做出了相關判決。在一起案件中,一位老人通過支付會員資格費用獲得了養老機構提供的居住權和護理服務,但養老機構未按約定付房屋,并且后來失去了聯系。法院判決養老機構需要退還老人支付的服務費用,并支付違約金。法表示,對于涉及金額大、合同服務周期長的養老服務合同,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管,而老年人在簽約之前也應提高警惕,避免上當騙。

最后,法院還對養老機構與老年人家屬之間的付款義務進行了解釋。一般況下,養老機構會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付款義務人,并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納養老服務費的義務。因此,如果養老機構要求其他家屬共同承擔服務費用,而合同中并未約定該要求,那麼該要求是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法院也不支持這種抗辯意見。

總之,養老機構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并非一刀切的有效或無效,而是要況進行判斷。養老機構應當履行其合同約定的責任,提供相應的養老服務,同時也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府部門應加強監管,老年人及其家屬也應提高警惕,選擇合適的養老機構并謹慎簽訂合同,以確保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