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市,一名姓楊的士與朋友前往一家小店就餐,卻因菜品價格被漲價而產生糾紛。楊士點了幾道菜和一鍋羊雜湯,原價約100元,卻被收取了193元,其中羊雜湯的標價為40元,實際收費為80元。店家解釋稱菜品價格已經漲價,然而墻上的菜單依然保留著幾年前的價格。楊士質疑店家未提前告知價格變,引發了爭執。最終,楊士無奈付款后離開。事后,店家解釋稱羊雜湯的價格已變更,但未及時更新菜單,導致此次消費糾紛。

此事涉及到價格欺詐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從楊士的角度來看,店家未告知價格變屬于欺詐行為,而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楊士完全有權要求店家退款并進行三倍賠償。而從店家的角度來看,菜品價格并不算貴,但未及時更新菜單的行為則違反了明碼標價和止價格欺詐規定。

這起事件告訴我們,不管是消費者還是經營者,都應當合法合規地經營和消費,以避免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對于此事,需要法律來明確責任和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