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防止干預司法活作出重要指示,強調司法不能權力、金錢、人、關系干擾,并提出防范這些干擾需要有制度保障。2015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政法委員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相繼頒發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手案件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簡稱“三個規定”),為堅決杜絕“人案、關系案、金錢案”,營造公正廉潔司法環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這些規定中明確規定了司法機關部人員不得進行干預辦案的行為,包括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等行為。此外,還規定了“三不得”,即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打招呼。
針對司法機關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問題,規定了相關理方式,包括由本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調查理,向負有干部管理權限的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況等。此外,對于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人員,司法機關保證辦案人員如實記錄案件并到保護,不得對辦案人員打擊報復,也不得任意分。
最后,對于司法機關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況,司法機關有權將其進行通報并依法追究責任。這些規定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也適用于離退休人員。這些規定的出臺為杜絕司法干預,維護公正司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