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法院審理了一起“無接通事故侵權案例,案件中一輛重型半掛車突然發生側翻,導致一人死亡、一人傷、車輛損失。然而,經過法醫鑒定和通事故證明,未發現有接的痕跡,也無法準確查清事故發生過程。在這種況下,法院依據“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進行判斷,考慮雙方對道路通安全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車危險的大小及危險回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了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最終的裁判結果是由于貨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行駛時應履行的注意義務明顯重于電車駕駛人,因此被判定承擔了更多的責任。這一案例揭示了在“無接通事故中,法院將依據“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來判斷責任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