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買買,退退退,網購總有七天包退“兜底”,買到不合適,退了就是。但“無理由”就可以隨便退嗎?近日,香洲法院審結一起因頻繁退貨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法院認定消費者頻繁退貨主觀上存在惡意,侵害了商家權益。這是怎麼一回事?

又又又退單了?甜甜在某平臺上以個人名義注冊了一個妝店鋪,售賣各類妝產品。2022年10月底,悅悅在甜甜店下單購買了一支釉,后要求退貨退款。甜甜收到退貨包裹后,發現釉已經被使用過,影響二次銷售,便拒絕了退款要求。接下來的四個月里,悅悅在甜甜店下了100多單,購買了277件商品。幾乎每單都在未收到貨時,以“產品質量問題”“發錯貨”等理由進行退貨退款,并評論“好大一臭味”“很難看”“剛收到就扔垃圾桶里了”“很丑”“這玩意害得我過敏”等。因悅悅的“作”,甜甜的店鋪被平臺罰。甜甜多次通無果,訴至香洲法院,要求悅悅立即停止惡意下單、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9000元。

這單還退不得了?悅悅:“我不同意賠償損失。我沒收到貨,就隨便選擇了一個退貨理由,并不能說明存在惡意。”甜甜:“維權無可厚非,但在商品未發出即以不實理由申請退貨,導致店鋪評分降低、搜索量下降,信譽嚴重損。重復‘下單-退款’數百次,這種惡意下單的方式,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甜甜:“更何況你都沒收到貨,就知道發錯了?”悅悅:“嗯呢,我有魔法。”

別拿“無理由”說事兒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第一次購后退貨退款被拒,被告悅悅與原告甜甜發生“”,此后在原告甜甜的店頻頻下單,又頻繁發起退款,下單的次數多、數量大,同時在多次對商品作出差評后,仍然大量下單繼續購買同款口紅,已經不符合正常消費者的行為特征。結合被告悅悅在雙方的通中提及的“所以我記著呢”“我只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等言論,足以認定被告悅悅實際上并沒有真實的購的意愿,主觀上存在惡意,已經構了對商家合法權益的侵害。綜合被告悅悅的過錯程度、造的影響、侵權的持續時間,以及店鋪實際經營況,判令被告悅悅立即停止惡意下單的行為,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并將賠禮道歉的容在原告甜甜經營的個人店鋪主頁公開半年,同時賠償甜甜經濟損失2000元。

釋法我們已經習慣了在網上“買買買”,也練地掌握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的“七天無理由退貨”,保障了自己的權利,也極大提升了購驗。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亦規定,民事主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作為消費者,應理消費,誠實守信,網購時,應當據購驗實際況選擇恰當退貨退款模式,不可通過不合理下單、退貨作或惡意差評干擾商家經營,否則應當對商家承擔侵權責任。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容,更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規范,“無理由”不應是“無理”。【來源:香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