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都市錦江法院在審理一起勞爭議案件時,發現一方當事人竟是“面孔”,仔細調查后發現,真相居然是這樣……這位前來維權的“周先生”,已經狀告多個前東家,訴請都差不多:雙倍工資差額、被迫離職經濟補償金等。對于這種“勞瓷”,法院怎麼理?“勞瓷”為社會熱點,有啥危害?律師有啥建議?今天,小編請來法和律師一起為您梳理。
在一起勞爭議案件中,勞者周某要求餐館支付勞報酬、經濟補償金以及未簽訂勞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然而,調查發現,周某近年來頻繁在法院提起勞爭議訴訟,已經告過4個前東家,大多數案件都是為了索取類似的賠償和補償。這引發了法院的關注。
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周某以惡意的方式利用勞法律知識和維權意識,選擇短時間工作后離職并提起訴訟,以獲取除勞報酬以外的“額外利益”。這種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因此法院不支持其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對于此類“勞瓷”行為,法院表示,近年來一些勞者利用法律法規對勞者的保護和訴訟便利化條件,故意制造勞爭議,索取高額賠償或補償。這種濫用訴權的行為不僅浪費司法資源,還會擾勞關系,引發勞資沖突。同時,它也會干擾用人單位的正常經營,影響其社會信譽。因此,法院呼吁用人單位要規范用工觀念,建立完善的勞管理制度,防止勞瓷現象的發生。
律師則表示,隨著勞者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強,職業瓷的案例頻頻出現。對于確實存在用工不規范、侵害勞者權益的況,勞者當然可以依法索賠。然而,對于“勞瓷”,法院是不會支持的。律師建議,除了對勞瓷行為進行制止外,還應該對企業執行勞合同法時的不規范用工行為進行懲,倒企業規范用工,避免瓷現象的發生。他還提議將勞瓷者列失信人員或瓷名單,以便企業能夠避免被瓷。
綜上所述,勞瓷行為不僅對勞關系和社會和諧造干擾,也對用人單位的經營和社會信譽產生負面影響。因此,用人單位應樹立規范用工觀念,而勞者則應樹立誠信維權觀念,合理合法維護自權益,避免將法律保護當作不勞而獲的捷徑。同時,法院和律師的建議也強調了倒企業規范用工,以遏制勞瓷現象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