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一段視頻在網上流傳,展示了一名四川13歲孩遭校園暴力的場景。視頻一經曝,立即引起了廣大網友的關注。視頻中,一名穿校服的13歲生躺在地上,被三名生施暴。施暴者中年齡最大的15歲,最小的與害者年齡相仿。然而,們的暴行手段令人震驚,行為更引起了憤怒。這起校園暴力事件很快在網絡上引發熱議,許多家長向學校和警方要求公正解決。然而,就在不久前,河南省鶴壁市發生了一起16歲孩被踩踏房,筷子被猛下的校園暴力事件,這一事件剛剛平息,又傳出四川發生校園暴力事件。這不得不讓我們反思,為什麼校園暴力事件屢不止?更讓人氣憤的是,在視頻中,年齡較大的生竟然口出狂言,威脅害生稱:“報警沒用,我們是未年,法律制裁不了我們。”這種態度真讓人憤怒!那麼,報警真的沒用嗎?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第17條的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這起事件中,13歲的施暴生因未滿刑事年齡,不負刑事責任。而14歲和15歲的施暴生,由于未對他人造重傷,也不構犯罪。
接下來,我們再來看看是否能夠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罰法》第21條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年人不行政拘留。這樣的結果是否讓人到意外?難道他們真的能逍遙法外,肆意妄為嗎?施暴者既不構刑事犯罪,也不行政拘留,難道真的對們束手無策了嗎?
既然不構刑事犯罪,也無法進行行政拘留,那麼我們再來看看《民法典》的規定。據《民法典》第1188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他人損害時,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對于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他人損害的況,從其個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如果不夠支付,由監護人賠償。害者的家屬只能向法院起訴施暴者及其監護人,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護理費、通費、神損害金等。
為什麼校園暴力事件頻發,屢不止?究竟是學生法律意識淡薄,還是校園普法教育不夠深?大家對此有何看法?歡迎在評論區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