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醫療機構退款并賠償宮頸癌疫苗購買者

為了預防宮頸癌疾病并確保按時接種,吳士選擇在某醫療機構一次購買了標注為“現貨”的HPV疫苗及相關服務。然而,當吳士預約第二針疫苗時,卻被告知疫苗短缺無法接種。吳士因此將該醫療機構告上了北京市朝區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該醫療機構存在欺詐和違約行為,判決其退還吳士剩余兩劑疫苗的費用1653.33元,并賠償吳士三倍的損失4960元。

2021年12月31日,吳士在某平臺花費2480元購買了某醫療機構銷售的進口二價HPV疫苗(即雙價人頭瘤病毒疫苗),銷售頁面顯示疫苗為現貨。吳士于2022年1月15日接種了第一劑疫苗,并預約了3月5日接種第二劑。然而,某醫療機構在3月5日沒有該疫苗,導致無法進行接種。直到4月7日,該醫療機構才通知吳士可以接種第二劑。然而,吳士認為已經超過了說明書中推薦的第二劑接種時間,因此拒絕繼續接種。

士認為購買時考慮到某醫療機構的承諾可以保證按時接種,才同時購買了三劑疫苗。客服人員也回復稱有現貨。然而,實際況是第二劑疫苗并沒有現貨,吳士認為某醫療機構存在欺詐和虛假宣傳。要求退還購買疫苗款2480元,并要求三倍賠付7440元作為損失賠償,以及2000元的時間和神損失費。

某醫療機構的代理人表示,當時宮頸癌疫苗市場供應張,說明書上的接種時間只是推薦日期,疫苗的接種原則是可以推后延遲接種,但不能提前接種。只要說明書上沒有明確止接種的時間,超過推薦時間一周多也不會影響保護效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吳士是自愿購買疫苗及接種服務的,目的是為了預防疾病而非治療疾病,符合消費者的特征。而某醫療機構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在為吳士提供疫苗接種服務時收取的服務費高于公立醫院的標準,且在未提供服務的況下一次預先收取了三劑疫苗的全部費用,有明顯的營利質,符合經營者的特征。雙方在醫療服務合同中,某醫療機構作為提供服務方在專業方面于優勢地位,而吳士則于消費者的地位,雙方備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法律對比特征。因此,雙方的合同關系適用《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該法保護。

某醫療機構表示,HPV疫苗有時會出現供應張的況,很多接種者會選擇私立醫院以高于公立醫院的服務費用來保證按時順利接種。接種醫院通常會通過明確表示是否有疫苗現貨、何時能接種等方式讓接種者了解況。在本案中,“現貨”指的是第一劑疫苗。然而,法院認為,無論疫苗供應到何種因素影響,某醫療機構作為接種單位應該對疫苗的實際供應、儲備況以及是否有足夠的疫苗來保證患者能按時接種三劑疫苗有充分的預判和了解。然而,該醫療機構在網頁介紹和客服人員回復中都沒有明確告知消費者所謂的“現貨”指的是第一劑疫苗,利用接種者對HPV疫苗接種的迫切需求,以“現貨”作為吸引消費者注意的手段,并且誤導消費者。在一次收取三劑疫苗費用及服務費的況下,使消費者對“現貨”產生了重大誤解,騙取消費者預付第二劑和第三劑的費用,存在欺詐行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某醫療機構未按約定時間為吳士提供疫苗接種服務,存在違約行為,雙方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解除合同。

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雙方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宣判后,法向被告某醫療機構發出了司法建議。為了進一步有效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婦的權益,規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減糾紛的發生,朝法院提出了以下建議:首先,規范宣傳,誠實信用,不得以虛假或有誤導容欺騙或誤導消費者,應如實客觀地描述疫苗的供應現狀、全部接種流程、疫苗實際供給和價格等況。其次,合理規劃,如實銷售。經營者應制定長期規劃,確保每位實際支付費用的消費者都能按時接種所購買的疫苗。第三,提前通,妥善理。為了滿足消費者不同的需求,應積極解決問題,避免矛盾的發生。最后,加強培訓,懂法守法。規范廣告宣傳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