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販賣管制藥品案例分析及相關法律法規解讀

近日,西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販賣管制藥品曲馬多復方制劑案件,被告人馬某某因販賣毒品罪被判刑罰。據悉,被告人馬某某在2023年7月1日后明知曲馬多復方制劑被列為第二類神藥品管控的況下,為了牟取利潤,從2023年7月4日至8月28日期間,向他人販賣了氨酚曲馬多和復方曲馬多,共計收益1,110元。而在2023年9月5日,馬某某主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西縣人民法院認定,馬某某的行為已構販賣毒品罪,且部分犯罪為共同犯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減輕罰。鑒于其自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法院依法從輕、減輕罰,并從寬理。最終,馬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罰金人民幣2,000元。

此案提醒廣大群眾,曲馬多復方制劑是一種方藥品,有較強的,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買賣,否則可能犯毒品管理規定,需承擔刑事責任。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都應當到刑事罰。對于毒品數量較大或節嚴重的犯罪行為,將面臨更為嚴厲的刑罰。

因此,廣大群眾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對于毒品的管理規定,不得私自買賣管制藥品,確保自合法權益,避免因此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