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黃某與李某、游某、廖某等人在新干縣某KTV唱歌。當謝某到達后,李某要求謝某還錢,引發了爭吵。李某扇了謝某幾掌并夾住他的脖子,黃某和游某也對謝某進行了毆打。在KTV工作人員的勸說下,李某要求謝某到外面談還錢的事,但謝某拒絕了。于是,李某、黃某、游某三人采取了強行帶走謝某的方式,期間謝某仍然不肯配合。李某再次扇了謝某幾掌,要求他老實點。之后,黃某、李某、游某三人將謝某帶上車,黃某和游某坐在兩邊夾著謝某,李某駕車將他們帶到樟樹市臨江鎮姚巷村的一條馬路上。然后,三人將謝某帶下車,李某要求謝某打電話借錢先還一部分錢。謝某打了幾個電話后沒借到錢,李某從車里拿出一有刀刃的黑鋼管嚇唬謝某,并將刀刃鋼管,用鋼管砸擊謝某的和手臂。黃某和游某則扯住謝某的子和手,不讓他彈。幾分鐘后,謝某趁三人放松警惕時掙控制,朝旁邊的稻田里逃跑。三人沒有追上謝某后便開車離開。黃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并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經審理后,新干縣人民法院認為,黃某伙同他人非法剝奪了他人的人自由,并且有毆打節,其行為構了非法拘罪。據黃某犯罪的事實、質、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黃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自由的,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節的,將從重罰。若犯罪致人重傷,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或死亡,將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和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罰。對于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他人的行為,將依法予以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罪的,將從重罰。

提醒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發生債務糾紛,應當通過合法方式文明解決,切莫盲目沖,以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