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婺源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國家工作人員賄罪案。這個案例揭示了一個事實:許多人錯誤地認為只有“公務員”、“事業編”等國家工作人員才可能賄行賄問題,然而,公司、企業員工等非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他人“回扣”、“好費”等行為同樣會到法律罰。

被告人陳某某是江西婺源某公司的員工,擔任工長助理、采購員、采購助理等職位。在任職期間,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收取業務往來公司的“好費”共計50余萬元。此外,經調查還發現,陳某某在公安機關初查時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并主退繳了贓款2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作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他人財50余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構非國家工作人員賄罪。考慮到陳某某有自首、初犯、退繳全部贓款、取得被害單位諒解、認罪認罰等節,法院依法判陳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罰金人民幣5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非國家工作人員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他人財,為他人謀取利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屬于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之一。我國刑法第163條明確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他人財,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將被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節的,將被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罰金。

作為利益和資源相對集中的公司企業的“高地”崗位,往往是職務犯罪案件發生的集地。因此,法提醒,公司企業應該健全控機制,實施重點崗位常態化流,通過外監督聯,增強涉企反腐工作合力。作為公司企業員工,務必堅守本心,拒絕權錢易,秉持廉潔嚴明的從業基本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