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簽發了一份重要的人安全保護令,以及時防范社會現實危險,切實保障方的合法權益。這個案例讓我們看到了一種做放手,不能在一起就要學會好聚好散,不能以之名行傷害之實。

原本,楊某與趙某是關系,但在方楊某提出分手后,趙某卻頻繁發送微信擾楊某,其中還帶有威脅言論。更嚴重的是,趙某還親自前往楊某所在的小區與楊某的親屬發生了肢沖突。在趙某的擾和威脅下,楊某到驚恐不安,張,日常生活到了嚴重影響。為了保護自己的人安全,楊某向法院提出了人安全保護令的申請。

經過審查,據楊某提供的證據,法院確認在雙方終止關系后,趙某頻繁向楊某發送帶有威脅言論的信息,并在楊某所在小區擾楊某及其親屬,甚至以侵害楊某的名譽權和私權相威脅。這些行為已經對楊某的生活造了實質影響,足以認定楊某遭趙某擾并面臨暴力現實危險。因此,法院作出了止趙某毆打、威脅楊某及其近親屬的裁定,同時也止趙某擾、跟蹤楊某及其近親屬。

在解釋這個案例時提到,據新修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權益保障法》,人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已經擴展,不再局限于家庭員,為更多害者提供了權利救濟的依據。據該法的規定,止以友為由或在終止關系、離婚之后糾纏、擾婦,泄、傳播婦私和個人信息。當婦這些侵害或者面臨這些侵害的現實危險時,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安全保護令。

這意味著申請人安全保護令的條件已經得到了擴大。不再僅限于、婚姻或類似關系,對方糾纏、擾婦、泄、傳播婦私和個人信息,甚至通過網絡或電話方式進行糾纏和擾都可以為申請的理由。同時,不僅是在確定已經到侵害時可以申請,即使面臨侵害的現實危險,只要對方以泄、傳播婦私和個人信息進行威脅,申請人也可以提出人安全保護令的申請。

這個案例的發生提醒著我們,分手后的糾纏是不可取的。我們應該學會放手,保護自己和他人的人安全,避免傷害和犯罪行為的發生。法律的保護是有力的,我們應該正確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