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技流產業的發展,網購已經為人們日常生活中購買各類商品的主要方式。然而,與傳統的線下購買不同,網購的買賣雙方往往缺乏充分的通,容易導致消費者對購買商品詳的誤解,從而引發矛盾和糾紛。近日,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網購糾紛案件,既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為商家的有序經營提供了指引。

在該案中,張某通過A公司運營的網購平臺中的B店鋪購買了一部手機。當他簽收手機并連接互聯網激活后,發現下載的一款件出現閃退現象,無法正常使用。于是,他聯系了B店鋪的客服人員要求退貨,但客服人員表示,由于手機已被激活,屬于二手機,除非存在質量問題,否則不能退貨。張某無奈之下將A公司和B店鋪訴至法院,要求退款。

在庭審中,法院對手機上的件進行了演示,證實了件的閃退問題。在B店鋪的商品頁面上,明顯標注著“7天無理由退貨”的字樣,并且點擊該字樣后會出現一個新頁面,容是消費者可以在滿足相應條件時申請“7天無理由退貨”,但定制訂單不適用。此外,該手機商品詳頁面的最后有一條普通字的消費提醒:“已激活的數碼產品無質量問題,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換,請您確認需求后再激活使用”。然而,并沒有要求消費者在支付前閱讀該信息。

經過充分了解案后,法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手機是否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在收到商品后的七日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除了一些特殊商品外,其他據商品質并經消費者確認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在該案中,手機并不屬于特殊商品,但一旦激活后價值會大幅貶損。因此,B店鋪在銷售時應當明確提示消費者不能退貨的況。然而,B店鋪在商品詳頁面的提示設置上存在瑕疵,沒有充分提醒消費者,因此該格式條款不適用于此次銷售,B店鋪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至于A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的經營者,它并非買賣合同的一方,因此在易過程中沒有做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也沒有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所以法院不支持原告對A公司的訴訟請求。

最終,法院判決B店鋪在判決生效十日退還張某的貨款,而張某則需要在判決生效十日退還手機,并承擔運費。同時,法院駁回了張某對A公司的訴訟請求。

在判決后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網購時要注意判斷哪些商品不適用于“七天無理由退貨”,以及哪些商品可以不適用于該規定,理消費,避免產生退貨糾紛。同時,他也提醒廣大商家和網購平臺,在銷售前務必設置顯著的提醒,減不必要的消費糾紛。

據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消費者的退貨權利,而《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則進一步明確了哪些商品可以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這些法條對于保護消費者權益和規范商家經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