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電子門票退票糾紛:法院判決支持退票退款

近年來,隨著網絡的普及,許多文藝表演活的售票方式多以銷售電子門票為主,活舉辦方一般會規定:“電子門票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然而,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市民張麗麗因購買音樂節電子門票后,發現時間不對提出退票,遇到主辦方拒絕,遂將音樂節售票方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后認為,該電子門票應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且該公司設置的格式條款無效,應退款退票。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公司退票并賠償資金占用費,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該案的判決不僅敦促文化公司規范購票退票條款,也提醒商家在經營過程中應遵守公平原則,盡到合理提示義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購買電子門票時,消費者應理消費,看清條款再進行購買,如遇到權益損害的形,可以拿起法律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被告公司未作出答辯,也未提任何證據。法院認定涉案電子門票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公司未盡到合理提示義務,故格式條款無效。最終,法院判決公司為原告辦理退票,返還購票本金136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費。

因此,該案的判決不僅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提醒商家在銷售電子門票時應盡到合理提示義務,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