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巨魔對行業乃至個人都造了極大的困擾,由于他們的職業有利可圖,因此他們的活不止。大型科技公司經常被指責沒有采取足夠的行來打擊這種威脅,但某些數字權利組織正在積極反擊巨魔。電子前沿基金會(EFF)是站在這場斗爭最前沿的團之一,他們已向國最高法院提了一份法庭之友簡報,概述了版權欺詐問題。

這份文件是華納查普爾音樂公司訴尼利案的一部分,該案并不直接涉及版權流氓問題,而是涉及對版權案件訴訟時效的解釋。該辯護狀敦促法院將版權索賠的訴訟時效限制在自侵權指控發生之時起的特定年限,而不是自侵權被發現之時起的特定年限,這可能對被告不公平。

國版權法明確規定了"索賠發生后"的三年訴訟時效,但原告Nealy辯稱,直到他發現被控侵權行為時,索賠才會發生。而華納查普爾音樂公司則認為,索賠要求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就已產生,因此原告有三年的時間提出索賠要求并尋求賠償。

電子前沿基金會表示,如果最高法院同意Nealy對訴訟時效的解釋,那麼版權巨頭就可以利用司法系統對可能發生在幾十年前的涉嫌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從而給被告帶來巨大的風險和不確定。因此,EFF的法庭之友書狀獲得了包括國唱片業協會和國出版商協會在的多個主要行業組織的支持。國商會也支持版權索賠法定三年時效的概念。

關于最高法院對法律的解釋,目前還有待觀察。但從公民的角度來看,我們希更務實的觀點能占上風。電子前沿基金會敦促最高法院保護版權巨魔的目標,主張版權侵權損害賠償只能針對提出申訴前三年發生的涉嫌侵權行為。該組織表示,無限期的訴訟時效會給專利巨魔火上澆油,并有可能鼓勵新的巨魔從形象的橋下鉆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