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新業態迅猛發展,為市場經濟貢獻新活力的同時,也產生各種新風險、新問題。一些商家為了規避平臺管理,會借用他人名義經營網店,或者把自己注冊的網店轉賣給他人經營,這些行為都可能會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在本案中,唐某花80元購買了姚某注冊的淘寶店鋪,但并未向平臺申請變更網店經營者份并綁定本人支付寶賬號,仍然使用姚某支付寶賬號進行經營活。后來,因為姚某的經濟糾紛被法院強制執行,導致該支付寶賬戶被凍結,唐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對該支付寶賬戶進行司法劃扣的執行措施,但最終法院認定使用他人支付寶賬號經營網店,不能對抗債權人申請執行支付寶賬戶余額。

是這樣的:2020年7月,姚某使用其實名認證的支付寶賬號注冊了一家淘寶個人店鋪。唐某出于自經營需要,以80元價格購買了姚某的上述淘寶店鋪,姚某協助唐某對店鋪綁定的支付寶賬號碼進行了修改,但雙方未更改店鋪所綁定的支付寶賬號,也未向淘寶平臺提變更店鋪經營者的申請。后來,姚某因信用卡支欠某銀行債務,被訴至法院要求清償債務,姚某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依據銀行的申請扣劃了該網店對應的支付寶賬戶余額2.3萬余元。唐某提出執行異議,認為支付寶賬戶的資金系其經營所得,并非姚某個人財產,不應作為被執行人姚某的財產被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但法院裁定駁回了唐某的異議申請。

在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的一審中,法院駁回了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唐某不服,提起上訴。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中,法院也駁回了上訴并維持了原判。法指出,貨幣作為一種特殊產,同時是不特定,流通是其基本屬。唐某購買他人淘寶店鋪,未向平臺提變更店鋪經營者的申請,而店鋪綁定的支付寶賬號實名認證登記在姚某名下,支付寶賬戶的款項可供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即使唐某與姚某達一致,由唐某使用姚某支付寶賬號用于網店經營收款,因唐某系違規借用賬戶,由此帶來的風險應由其自行承擔,不能排除銀行對姚某支付寶賬號財產的強制執行。但唐某對姚某有不當得利請求權。支付寶賬戶的資金及收益,屬于法律規定的個人合法財產權利范圍,賬戶實名認證人對賬戶所有的資金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分的權利。同時,支付寶賬戶實名認證有對外公示效力。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對執行標的有所有權或者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和付的實權利,而本案中的唐某對案涉支付寶賬號并不有這方面權利。

提醒,經營者應使用本人網絡賬號從事網絡易活,使用他人網絡賬號進行易產生的資金流失風險應由經營者自行承擔。通過協議等方式將網絡賬號及店鋪轉讓給其他經營者,或者從其他經營者讓網絡賬號及店鋪,應當依法進行相關經營主信息變更公示,并及時綁定自有實名認證賬號。法還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

在這個案例中,我們看到了電商新業態帶來的風險和責任。唐某因為未依法進行相關經營主信息變更公示,并未綁定自有實名認證賬號,導致了法律風險的產生。這個案例也提醒了所有的電商經營者,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使用本人網絡賬號從事網絡易活,避免因為違規作而造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