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產品責任糾紛案,判決電自行車廠家對車主因通事故未獲賠償的金額承擔50%的賠償責任。這起案件引發了對于電自行車生產廠家在通事故中的責任問題的討論。

案件中,小金購買的電自行車在發生通事故后經鑒定發現不符合國家標準,并實際上是一輛機車,因此承擔了事故的次要責任。小金主張廠家未作明確告知,導致其誤以為該車屬于非機車而上路行駛,要求廠家賠償損失。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電自行車存在產品缺陷,而這一產品缺陷增加了電自行車使用過程中的潛在危險。因此,廠家需對車主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在判決中,法院重點考慮了兩個焦點問題。第一個焦點是涉案電自行車是否存在產品缺陷。據鑒定報告,涉案電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實際上是一輛輕便二托車,而廠家提供的合格證和使用手冊卻明示該車為電自行車,對消費者產生了誤導。因此,法院認定涉案電自行車存在產品缺陷。

第二個焦點是產品缺陷與通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電自行車作為通工,在駕駛過程中存在導致通事故發生的可能。這次事故導致車主傷,因此涉案電自行車的產品缺陷與事故發生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然而,由于車主在駕駛過程中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對車速和道路上其他車輛的行駛況未作出合理判斷,因此也需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電自行車廠家對車主因本次事故未獲賠償的金額承擔50%的賠償責任。這一判決引起了對于電自行車生產廠家責任的關注。電自行車因其輕便靈活已為短途出行的首選通工,但若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超標”電自行車上路,駕駛人在事故責任認定以及賠償方面將承擔更多責任,廠家也可能因此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這個案例對于電自行車市場的監管和產品質量的重視提供了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