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大雪紛飛的天氣,火鍋和雪景更加搭配。然而,在用火鍋的過程中,因為鞋底的積雪等原因而摔倒傷,這種況下產生的事故應該由誰承擔責任呢?

基本案是這樣的:2021年冬日的某一天,甄某因為公司組織的聚餐而去了甲火鍋店就餐。在用餐期間,甄某外出未歸,同事賈某發現后與甲火鍋店的服務員一起尋找,結果發現甄某摔倒在該店一樓與二樓的樓梯過道上,于是將甄某送往醫院治療。甄某認為,甲火鍋店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侵權責任。甲火鍋店辯稱,在樓梯設有明顯的“小心地”的標志,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應該承擔甄某的賠償責任。

裁判觀點是這樣的:據甄某提供的通話錄音,甲火鍋店承認是因為路上有積雪,客人進店鞋底會將雪水帶,導致地面,從而導致甄某摔倒傷。甲火鍋店在開門迎客的同時,應該為就餐人員提供安全的就餐環境,保證客人的基本人安全。在明知因雪天影響會導致店地面,容易造就餐人員摔倒的況下,應該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或盡到明確告知義務,并及時清理地面雪水,保證地面干燥,以防止意外損害的發生。現在由于甲火鍋店疏于防范,導致甄某就餐外出期間摔倒在其店面的樓梯間,足以認定該火鍋店未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甄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行走過程中應該保證自的人安全,但是他未盡到充分的安全注意義務,對損害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據雙方各自過錯的大小,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酌定由甲火鍋店承擔20%的責任。

提醒道:“雪天路”不僅是一種警示,更是一份責任。在日常生活中,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飯店應該保障客人在店的通行安全,尤其是在下雪天,要防范因地面等因素導致客人摔倒的風險。在本案中,甲火鍋店雖然在樓梯了“小心臺階”、“小心地”等標識,但是未能實際保障路面的干燥,導致甄某摔倒,應該對損害后果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被侵權人如果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的組織者,如果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他人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因為第三人的行為造他人損害,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以上是人民法院報的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