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對子養問題互相推諉的況并不多見。然而,近期出現了一起離婚案件,夫妻雙方在訴訟離婚中,對子養互相推諉,無法達一致。法院認為這種行為違反了婚姻家庭道德規范和公序良俗,嚴重侵犯了未年子的合法權益,因此判決不準離婚。這種判決方式是否合理呢?

離婚在婚姻家庭法中是解除夫妻份關系的行為,其主要效力現在份關系的變化上,同時也伴隨其他法律后果,如財產分割、子養、債務承擔等。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離婚的判斷標準是是否破裂,子養的判斷標準是是否對子有益,夫妻共債的判斷標準是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據民法典第1084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原則上由母親直接養。已滿兩周歲的子,父母雙方對養問題協議不時,由人民法院據雙方的況,按照最有利于未年子的原則判決。子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無論子年齡,法律均以保護其利益最大化為原則。

在離婚司法實踐中,雖然爭搶子的現象較為常見,但拒絕養子況并不多見。一旦出現這種況,法院應該如何理呢?法院可以作出強制判決,采取“由一方養”、“委托第三方養”、“夫妻養”等方式解決問題,而不能用“不準離婚”的方式予以回避。因為“夫妻應否離婚”和“子歸誰養”是離婚訴訟中不同的判項,有不同的判斷標準,不能相混淆。

在離婚訴訟中,為懲罰過錯方而對其提出的離婚請求予以駁回是不對的。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應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因此,對于推諉子養的行為,法院應該依法作出相應的理,而不是簡單地以“不準離婚”的方式加以制裁。

總之,在離婚訴訟中,子養問題應該據法律規定和最有利于子的原則,以保護未年子的利益為首要考慮,而不是簡單地用“不準離婚”的方式進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