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的一起魯法案例涉及了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在家庭生活中,一方承擔了較多家庭義務,在離婚時是否有權索要經濟補償呢?讓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

1993年6月,張某和李某登記結婚,他們婚后育有一子一。然而,由于不和,張某于2009年10月離家出走至今,婚生子則與李某一起在老家生活,由李某獨自人。現在,張某以多年分居和破裂為由起訴離婚。李某表示同意離婚,但認為張某多年來未盡到作為妻子和母親的責任,而他自己承擔了照顧家庭和孩子的全部義務,因此要求張某向他支付經濟補償25萬元。

經法院依法審理后,法院認為,從2009年10月起,原、被告雙方分居至今,雙方均無再有共同生活的意向,夫妻確已破裂,且被告李某也表示同意離婚,因此法院依法準許了離婚。關于李某主張的經濟補償,由于張某離家時,婚生子還很小,兩個孩子均由李某獨自人,經過十幾年的時間,李某為養孩子、照顧家庭付出了很多心,因此要求張某支付經濟補償。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明確規定,法院最終判決張某支付李某經濟補償10萬元。雙方對判決表示滿意,判決已生效。

在說法中指出,這個案例涉及的是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在家務方面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請求另一方給予一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為贍養老人、養育子而付出更多的家務勞,雖然這種付出不像直接增加家庭收那樣明顯,但卻為家庭的發展提供了必不可的助力。而夫妻一方在家務勞中投越多,就意味著在自我發展中投的時間和力減,因此在離婚時,投較多的一方可能因自工作能力和經濟能力的降低而無法維護自的利益。

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在法律層面認可了家務勞的價值,肯定了家務勞對于婚姻家庭的貢獻,有力地維護了離婚時弱勢一方的權益。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確定經濟補償數額時應進行綜合衡量,充分考慮夫妻關系存續時間、家務付出況、夫妻雙方健康狀況、經濟能力以及當地人均消費水平等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經濟補償與離婚經濟補助是不同的。經濟補償是一種基于對家務勞價值的尊重和認可的權利救濟方式。在婚姻中,即使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經濟狀況優于對方,他們仍然應當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

總之,這個案例為離婚經濟補償提供了一個的例子。家務勞的價值在法律層面得到了認可,法院在判決經濟補償數額時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以維護離婚時弱勢一方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