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寶和桃瑛于2020年3月相識,12月12日登記結婚。婚后兩人經常吵架,自2021年7月分居至今。他們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幢房屋,房屋的購買合同于2020年11月11日簽訂。房屋的總價為50萬,首付款是30萬,貸款20萬,房貸將于2023年12月12日還清,房產證將于2022年辦理。在房產證上備注寫著:“雙方按份共有:阿寶占有份額90%,桃瑛占有份額10%。”現在桃瑛請求離婚并要求平均分割這座房屋。法院一審、二審判決支持了阿寶和桃瑛離婚的請求,將房屋歸屬給了阿寶,并要求阿寶支付給桃瑛25萬。但再審后撤銷了之前的判決,決定將房屋按照雙方約定進行分割。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條款,法院認為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然而,對于不產登記時的按份約定,只是為了辦理產權證書所需,不屬于夫妻書面約定財產的必要條件。因此,法院認為在這個案件中,阿寶和桃瑛并沒有書面約定過婚財產的分配,所以房屋應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再審法院則認為,夫妻已經約定按份共有,這種約定已經立,產權登記已經辦理完畢。再審法院認為,書面約定在這種況下過于嚴格和多余,雙方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后果,所以再審法院決定按照雙方約定進行分割。律師表示,房產在離婚案件中往往為重要的爭議點。不同的環境和人文證據可能會導致不同的結果,甚至背離當時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