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江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糾紛案,原告要求分割未年子歲錢的訴求被駁回。2007年,蔡某(男)和王某()結婚,并育有兩個孩子。然而,2020年初,二人發生激烈爭執,導致王某離開家與其父母共同生活。經過分居400多天后,蔡某再次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家庭財產。原告蔡某認為,兩名婚生子的存款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財產分割,包括兩個孩子名下的存款,雖然名義上是親戚贈與的歲錢,但實際上蔡某也給予親戚的未年子對應金額的紅包,兩份歲錢是相互抵消的關系,故該存款理應屬于家庭共有財產。而被告王某辯稱,孩子名下的存款為滿月、周歲、逢年過節長輩贈與的紅包,屬于子個人財產,不應進行分割。經法院審理后認為,孩子名下存款是長輩基于親屬關系對晚輩進行的財產贈與,應歸未年人本人所有。離婚案件分割的財產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歲錢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蔡某在離婚案件中要求分割未年子名下存款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江北區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駁回了蔡某分割未年子歲錢的訴求。案件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