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房產往往占據著極其重要的地位,而圍繞房產所產生的糾紛也日益增多。很多夫妻在購買不產后,將產權登記為按份共有,并在不產權屬證書中明確記載各自有的份額。然而,在離婚時是否可以直接按照登記份額分割房屋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先了解我國法律對夫妻財產制的相關規定。

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則上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原則上可以分彼此婚后所得的一切財產,特別是在離婚況下,夫妻雙方通常可以均分婚后所得財產。然而,我國的立法也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的適用。也就是說,男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此,解答最初的問題就在于能否認定不產權屬證書中登記的份額為夫妻財產約定。如果可以認定為夫妻財產約定,那麼在離婚時應按照登記份額分割房屋;否則就不能按照登記份額分割房屋。那麼,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

首先,雖然不產登記是權公示的重要方面,但不產登記簿上的登記只是對權的權利推定,并非終局、確定、不可推翻的。登記主要是通過對外公示權屬狀態,并形公信力。由于婚姻領域的財產變規則份屬,夫妻間的不權變不應過分強調登記公示,不應作為甄別夫妻財產權利的唯一依據。不能因為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而否定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質,否則可能會向極端,例如將婚取得但只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認定為個人財產。

其次,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在判斷房屋產權證中的份額登記能否認定為夫妻財產約定時,應該重視審查夫妻雙方是否共同簽訂了存在財產約定意思表示的相關書面材料。比如,在辦理不產登記時,是否共同填寫或共同提了明確約定房屋產權份額的相關證明、聲明等材料。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就不應僅依照不產權屬證書中所記載的份額來分割房產。

最后,夫妻可以通過簽訂新的協議來變更之前的約定。因此,在不產登記后,應該考察夫妻雙方是否訂立了新的財產協議,是否重新進行了書面約定關于不產的共有比例。即使未經權變手續,如果存在新的約定,該約定也對雙方有法律約束力,發生權變效力,在離婚時不應按照不產權屬證書中所記載的份額進行分割,而應按照新的約定進行產權分割。

綜上所述,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產在離婚時如何分割,取決于是否能夠確認不產權屬證書中登記的份額為夫妻財產約定。這需要綜合考量登記推定、夫妻財產約定書面形式、以及是否存在新的財產協議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