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江蘇省泰州市某鎮的佟某外嫁到鄰鎮,遷夫家,并居住在婚前夫家建造的房屋里。婚后,夫妻經常發生爭吵,最終在2011年經法院調解離婚,兒子由前夫養。離婚后,佟某的前公公看到無房可住,便讓居住在自家小屋里,而佟某的戶口仍在前夫家所在的鎮村。 2016年起,佟某前夫家和居住的小屋相繼進行拆遷。按照當地的拆遷政策,為了防止有人通過假離婚多分安置房,在拆遷前離婚的況下仍然被認定為一戶。因此,兩套拆遷安置房都被佟某的前夫獲得。佟某希村、鎮政府能夠解決的拆遷安置房問題,但多次協商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鎮政府對進行拆遷補償安置。然而,一審、二審、再審都未獲得支持。2019年5月,佟某向泰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檢察院認為,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并沒有問題,但鎮政府在拆遷安置中沒有據佟某真實的離婚況妥善安置。2022年9月,泰州市檢察院向佟某前夫所在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要求據佟某的婚姻實際況,對進行切實的安置。2022年10月,鎮政府回復稱,將先提供給佟某一套房屋供過渡居住,然后給予一套拆遷安置房的購買資格,佟某本人支付9萬元,余款由鎮政府減免。在檢察機關的協調下,解決了佟某的款項問題。最終,佟某獲得了拆遷安置房。該案承辦檢察戶恩波表示,集經濟組織員資格的確認一般以是否有依法登記的集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常住戶口為基本原則,同時結合當事人生產、生活況綜合認定。農村集土地房屋拆遷過程中,離婚婦應當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獲得與普通村民同等的安置補償待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其在農村集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在本案中,屬地鎮政府在拆遷過程中未考慮到佟某離婚后仍生活在前夫家,且戶口仍然在前夫所在鎮、村,未能對妥善安置,從而影響到了的生活。在辦理涉離婚婦拆遷類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時,檢察機關應當綜合考慮離婚婦的婚姻狀況、家庭況、戶口所在地和實際生活居住地、拆遷利益分配等綜合況,并與相關部門進行通協調,妥善保障離婚婦的合法權益。 (全記者 羅莎莎 通訊員 葛東升 潘夢)(來源:法治日報)聲明:本號轉載稿件僅供流學習,所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私信告知,我們將于第一時間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