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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到了,戶口遷了時間條件也符合了哪曾想為領取養老金的門檻的竟是年輕時一段短暫的婚姻……村委會以“結婚不滿10年就離婚”為由拒付養老金被村民訴至法院袁士與陳某于1998年結婚。婚后,袁士將戶籍遷北京市通州區某村,3年后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袁士年滿55周歲后,向該村村委會申請發放村養老金,卻被村委會以不符合“結婚來村10年以上”的發放條件為由拒絕,袁士深遭遇不公平待遇,遂訴至法院主張權益。

據袁士介紹,據該村于2010年作出的《兩委決議》的容,男達到60周歲、達到55周歲,且結婚來該村10年以上的,可以在該村領取養老金。袁士認為,其于2021年10月已年滿55周歲,且自1998年結婚后戶籍遷至該村已有24年,符合養老金領取條件。  對此,村委會認為,因袁士與村民陳某結婚不滿10年就離婚了,不符合上述“結婚來該村10年以上”的條件,故不予發放養老金。因雙方協商未果,袁士將村委會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令村委會向袁士發放養老金。村委會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村委會應向符合條件的原告支付養老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從《兩委決議》的容分析,“結婚來該村10年以上”應理解為因結婚在該村長期生活10年以上,與被告村委會主張的“保持婚姻關系滿10年”有明顯區別。  法院表示,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村委會對于《兩委決議》的理解不但限制公民的婚姻自由,有違法律規定,也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因原告袁士于1998年與該村村民陳某登記結婚,并將戶籍遷該村,為村集經濟組織員,且袁士在該村生活已達10年以上,現其已年滿55周歲,符合《兩委決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的條件,村委會應向袁士發放養老金。據此,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駁回了村委會的相關上訴請求,維持一審事實認定,僅就個別判項數額進行了調整。

表示,依法保障婦合法權益,始終是人民法院肩負的重要職責,農村婦權益保護是我國婦權益保障的重要部分,審理此類糾紛,應有明確的法律認識及正確的價值導向。本案中,村委會作出的《兩委決議》并未侵犯離異婦的合法權益,但村委會在適用該決議的過程中,對決議的解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權益保障法》及婚姻自由的立法神相違背,亦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關于平等、和諧之價值導向。我國倡導婚姻自由,已婚婦與離異婦有的基本權利不存在差別,婦的婚姻狀態也不應為認定其是否村民福利待遇的標準。法認為,村民委員會是我國重要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樹立正確的工作理念,本案的判決亦在引導農村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積極保障農村婦在經濟組織中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男平等和婦全面發展。  此外,法建議,農村在參與集經濟組織的生活過程中應增強法律意識,增強法律知識儲備,積極維護自合法權益,對于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必要時應訴諸法律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