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歷了二十多年的婚姻關系后,盡管兩人已經離婚,但仍繼續生活在一起。前夫謝志強患癌后,以家屬的份陪伴照顧。如今,前夫去世了,是否有權繼承前夫的產呢?最近,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酌判決,池嵐分得20%的產份額,而謝志強的兩個法定繼承人各分得40%的產份額。這是一起涉及離婚夫妻產分配的案件。

謝志強出生于1958年,之前有過一段婚姻,育有一位兒由前妻養。他在1994年與小12歲的池嵐結婚,并育有一位兒。然而,在2020年7月,謝志強與池嵐離婚。盡管如此,兩人并未分開,仍然繼續共同生活在一起。在謝志強患癌期間,池嵐一直以家屬的份在醫院陪伴照顧,并在謝志強去世后也協助理后事。謝志強的產總額為90000余元。池嵐認為,雖然與謝志強離婚,但兩人并未分居,而且在謝志強患病期間一直悉心照護,后事也由自己參與理,因此有權繼承部分產。在與謝志強的兩個法定繼承人發生爭議后,池嵐將此案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盡管池嵐于2020年7月與謝志強辦理了離婚手續,但仍然和其共同生活在一起。結合謝志強的年齡和狀況,池嵐在生活中給予其較多的照顧,尤其是在謝志強患病期間。因此,法院認定池嵐對謝志強盡到了更多的扶養義務,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確定池嵐分得20%的產份額18000余元,而謝志強的兩個法定繼承人各分得40%的產份額36000元。

承辦法表示,池嵐與謝志強離婚后,雙方建立在婚姻關系基礎上的權利義務已經終止,包括夫妻相互扶養的義務、相互繼承的權利。不過,盡管離婚了,兩人仍共同生活在一起直至謝志強去世,二人之間切的關系。在謝志強患癌治療期間,池嵐以家屬份隨伺旁,盡到了主要的扶養義務,產分配的權利。法院認為,池嵐的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強制約束,但有道德上的善意。因此,應當酌分割適當的產。此外,法院認定同住人盡到主要扶養義務的依據包括“共同生活”“提供主要經濟來源”“在勞務方面給予主要扶助”等方面。

總的來說,盡管已經離婚,池嵐因為在謝志強患病期間盡到了更多的扶養義務,因此有權繼承部分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