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有人發現自己竟然是孩子的親生父母,這種況下,對于孩子還有養義務嗎?一個真實的案例引發了人們對于這個問題的討論。小張和小劉是一對夫妻,他們育有一兒丹丹。然而,當破裂導致他們離婚后,小張帶著兒去做了親子鑒定,結果顯示丹丹并非小張的親生兒,而是小劉在婚外出軌所生。小張要求小劉返還丹丹這些年的養費,并主張神損失費。這引發了人們對于離婚后發現孩子非親生是否可以要求返還養費的討論。

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年子負有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然而,在本案例中,丹丹并非小張的親生兒,且經過親子鑒定也確認了這個事實。因此,在法律意義上,小張對于丹丹并不承擔法律上的養義務。因此,據親子鑒定結果,小張可以請求前妻小劉返還自己為養丹丹的所有開支。

此外,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權益造嚴重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神損害賠償。小劉的婚出軌導致生下丹丹,而小張在養多年之后才發現丹丹并非自己的親生兒,這對他造了嚴重的神損害。因此,他可以要求小劉承擔神損害賠償。

另外,《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了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小劉的不道德行為終究要為此承擔后果。這個案例引發了人們對于離婚后發現孩子非親生是否可以要求返還養費的熱議,也提醒人們在家庭關系中要尊重家庭員,樹立良好的家庭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