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離婚后子探視權問題

離婚后,未直接養子的一方有探的權利,而另一方則有義務協助。的探方式和時間應由當事人協商一致,若協商無果,可由人民法院做出判決。然而,如果父母探的行為對子心健康不利,人民法院有權據法律中止探權;一旦中止的原因消失,應恢復探的權利。

三、離婚時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一)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以下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資金;

2. 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3.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囑或贈與合同明確歸屬于一方的財產除外;

4. 知識產權的收益;

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

- 男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住房公積金;

- 男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 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并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

-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僅為其中一方的贈與除外。

以下形之一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1. 一方的婚前財產;

2. 一方因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 囑或贈與合同明確歸屬于一方的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包括:

-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視為對其子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雙方的贈與除外;

-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財產因質形態變化所得的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為個人財產;

- 復婚、再婚前的財產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為個人財產;

- 房屋系一方婚前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其名下,為個人婚前財產。

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的況,離婚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返還相當于已付按揭貸款一半的款項,并計算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