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父母的心頭寶貝,離婚時很多夫妻會為了爭取孩子的養權而做出犧牲。然而,也有一些夫妻會將父母之間的矛盾延續到孩子上,例如拒絕支付養費或者阻止對方看孩子等行為。雖然這些行為確實違法,但法律也規定了止行為。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如果離婚后對方有以下行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中止對方的探視權:一方患有嚴重傳染病可能傳染給子;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在探視過程中對子實施暴力、侵犯等犯罪行為;借探視之機藏匿子;或者其他不利于子心健康長的行為。當事人可以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在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向法院申請恢復探視權。探視權對父母和孩子都是非常重要的。離婚后,沒有養子的一方只能通過支付養費和探的方式來關注子的生活、教育、健康等方面,以促進親子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