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與王某原是夫妻,他們離婚后約定趙某兒小A并放棄子養費。然而半年后,趙某又以小A的名義要求王某支付養費。法院審理后認為,趙某在離婚時自愿放棄養費,因此不支持其訴訟請求。法指出,離婚時父母對子養費的協議應認真對待。除非存在民法典規定的“必要時”,否則離婚后再以子名義主張養費不予支持。據相關法律法規,離婚后一方直接養子的,另一方應負擔部分或全部養費。但如果直接養方的能力無法保障子所需費用,法院也不會支持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