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曝了一起備關注的離婚調解案件。據悉,離婚三年后,一名前夫要求分割前妻擁有數十萬的社平臺賬號,引發了雙方激烈爭議,并最終進法院訴訟程序。這是否意味著社平臺賬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三年后,是否還可以分割婚財產?
故事始于幾年前,當時的張琮和田莉在都荷花池批發市場結婚。2017年左右,隨著短視頻的興起,田莉憑借著姣好的材和面容,在某短視頻平臺上發布時尚裝視頻,很快吸引了大批,數量也不斷攀升。與此同時,雖然張琮沒有工作,但他幫助妻子拍攝視頻并送貨,生活逐漸改善,家庭還購置了房產和兩輛豪車。然而,2019年9月,由于問題,兩人協議離婚,當時已經將孩子、車輛和房產進行了分割。然而,離婚后,他們因為養費和房產過戶問題一直爭執不休。
在看過某熱播劇中“視頻賬號也可以賣錢”的啟發后,張琮在一次爭吵中表示:“你還有一個網紅賬號,我也要分你的。”然而,田莉拒絕了他的要求。于是,2022年9月,張琮將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離婚時未分割的網紅賬號。田莉則表示,通過短視頻賬號展示服后,再通過微信進行售賣,并沒有直接在短視頻賬號上靠網友打賞或直播賣貨來賺錢。因此,認為該賬號并沒有分割的意義,也不應被分割。然而,張琮認為,該賬號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創立的,離婚時已經有80萬,“至價值200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他應該得到一部分。
法院庭長熊熠發現,這個案件并不像普通的離婚財產分割案件那樣簡單。首先,賬號經營所得收益難以明確;其次,雖然賬號無法直接變現,但它確實能夠帶來收益,那麼它的價值如何確定?雙方已經離婚三年,用現在的價值來評估賬號的價值是否公平?為了確定虛擬賬號的價值,法院積極聯系第三方鑒定機構對賬號進行價值評估,并記錄了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何經營賬號、引流變現以及離婚后賬號的經營況、銀行流水、微信賬單明細等。然而,由于該虛擬賬號是實名賬號,無法在市場上易,也無法確定其價值,這使得案件理陷了僵局。
法熊熠表示,虛擬賬號有財產屬,且在雙方離婚前共同經營。因此,張琮要求田莉給予折價補償是有法律依據的。然而,由于網絡賬號是實名制的,無法上市易,也沒有明確的度量規則,因此賬號的價值如何確定為了一個重要的問題。法思考,如果田莉堅持不同意給予張琮補償,是否可以由張琮獲取賬號后再給予田莉折價補償?在調整思路后,法分別對雙方進行了調解。經過多次調整方案,最終在2023年6月,雙方達調解,張琮在一定時限向田莉支付20萬元,并取得了該賬號的所有權。這起歷時9個月的案件最終得以妥善解決。
據了解,田莉是彭州當地一名小有名氣的網紅,走紅后立了自己的傳公司。在抖音、快手等平臺上都擁有賬號,總數超過100萬,主要分穿搭和記錄日常。離婚三年后,仍然在彭州有一定的影響力。對于離婚三年后是否還可以分割婚財產的問題,法熊熠告訴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沒有規定“一年”的限制,離婚一方如果發現在離婚時婚財產尚未完全分割,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起訴等方式重新分割,但同時也到訴訟時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