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在公司權代持中可能面臨一系列法律風險,包括代持權被法院強制執行、顯名化困難、權被擅自分、以及被名義東的法定繼承人取得等。上海凱中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德子通過案例向大家講解了這些風險以及應對措施。

王先生是一名東,由其朋友張先生代持權,雙方簽訂了權代持協議。然而,張先生因債務問題被法院起訴,并申請執行了該公司的權。即便王先生提出了執行異議,法院仍認為代持協議對外部第三人并不備公信力。因此,債權人可依據工商登記中的權歸屬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東難以阻擋執行。

此外,東還可能面臨名義東擅自權的風險。據公司法解釋三第27條第一款的規定,實際出資人可請求認定權行為無效,但難以獲得法院支持。東想要顯名化也會面臨困難,因為東對外轉讓權需要經過公司其他東同意。此外,名義東的繼承人或配偶也可能取得持權。

因此,東需要慎重選擇權代持,簽訂書面代持協議,并收集相關出資證明。此外,盡可能向其他東表明自己的實際出資人份,并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最重要的是,確保簽訂的協議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東應當了解這些風險,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