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房屋租賃市場競爭激烈,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不斷增加。這些糾紛主要源于合同簽訂不規范、細節不注重、信息不明、權利義務不清晰等問題。在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陜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近日進行了調解理。

該案的原告張某和被告李某于2021年7月1日簽訂了一份租房協議。據協議,被告承租了原告位于某小區的房屋,租期為兩年,從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年租金為9000元,一年一付。協議還規定,租賃期間的水電費等由承租方承擔,承租方不得隨意毀壞房屋設施,租期結束后需將房屋恢復原狀。

然而,租賃期滿后,原告張某在收房后發現室墻面被涂,廚房灶污損等問題。在與被告李某協商無果后,原告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維修費用、保潔費用以及因維修導致房屋三個月未能出租的損失,總計20000元。

在審理此案時表示,原告和被告簽訂的租房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有合法有效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原告作為房屋出租人,有責任付房屋并承擔維修義務;被告作為承租人,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或租賃質使用租賃。只要承租人的使用符合合同約定或租賃質,就可免除賠償責任。

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墻面涂是被告的孩子所為,并且被告也承認了這一事實,因此被告應當承擔墻面的維修費用。至于廚房灶的污損況,是由于被告長期使用不當造的,并非廚故障,因此被告應負責清洗。法參考了原告提供的維修公司報價,并考慮到維修所需的時間本以及維修期間無法出租帶來的損失,經過合理的釋法和明理的判斷,最終原告和被告達一致意見。被告同意在十日一次賠償原告共計12000元的費用。

這起案件的調解結果為租賃合同糾紛提供了一個解決的范例,也提醒各方在簽訂合同時要注重合同的規范和細節,確保權利義務的明確,從而避免潛在的糾紛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