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興縣人民法院執行團隊在北湖機場民警的協助配合下,依法對一名搭乘航班回家的被執行人采取拘留措施。被執行人曹某因資金周轉所需向申請執行人何某借款40萬元。曹某逾期后未還,何某便將其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曹某歸還何某欠款4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曹某卻未主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于是,何某向永興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強制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向被執行人曹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因曹某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遂依法對被執行人曹某采取限制高消費行為的強制措施,責令其在債務履行完畢前,不得用其財產進行高消費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乘坐通工時,選擇飛機、列車臥、船二等以上艙位等。

近日,永興縣人民法院執行局收到公安機關提供的平臺預警信息后,經核實曹某為被限制高消費人員卻仍使用護照乘坐飛機,應予懲戒。執行干警迅速與北湖機場取得聯系,在掌握曹某出行的確切信息后,制定了詳細的布控方案。天一亮,執行干警整裝待發,驅車趕往北湖機場。“被執行人曹某,鑒于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現在依法對你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決定!”執行干警當即依法對其執行拘留措施。最終在機場民警的協助配合下,功控制住剛下飛機的被執行人曹某并將其拘留。法寄語一失信,限,為失信被執行人,不僅影響自己,還可能牽連、影響到家人。在此,提醒各位被執行人,“限高令”不是一紙空文,千萬不可抱有僥幸心理,更不要以試法,與其惶惶不可終日,不如積極、誠信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