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央卓瑪和湖北某文化公司因未經授權演唱《西海歌》被判侵權,需共同賠償75000元。判決認定他們侵犯了刀郎的著作權,因為刀郎從未授權降央卓瑪演唱該歌曲。著作權是保護創作者權益的重要知識產權,刀郎作為《西海歌》的創作者擁有全部著作權,并授權給北京某音樂文化發展公司獨家管理。因此,未經授權就使用他人作品可能構侵權行為。這一判決維護了著作權法律制度的權威和嚴肅,提醒人們要尊重創作者的權益,遵守著作權法律法規。對于保護創作者的權益和促進音樂行業的健康發展都有重要意義。我們應當尊重著作權法律法規,支持創作者的創新果,共同營造一個良好的文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