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提出和不斷深化,檢察機關在踐行非羈押訴訟制度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然而,非羈押訴訟制度在施行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難題。本文從檢察機關職權職責出發,探討了如何降低訴前羈押率,有效推進非羈押訴訟的三個方面。

首先,為了降低訴前羈押率,應該在適用強制措施源頭進行監督,即對偵查中適用強制措施的必要進行監督,防止出現無區分刑事拘留甚至濫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況。為此,可以加強提前介,開展源頭監督,即檢察機關在偵查機關進行疑難復雜案件偵查時,可以提前介、引導偵查取證,并對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必要進行審查,發現不符合條件的及時提出監督意見。此外,還可以充分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的職能作用,擴大監督范圍,通過獲取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況等數據,實現在案件進檢察環節前的準監督。同時,構建部協作機制,與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聯合,主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并掌握涉案況,及時進行審查,發現確實不宜羈押的況及時建議變更強制措施。

其次,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過程中,應嚴格依法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會危險的相關證據,并進行實質審查。如果沒有證據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備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社會危險形,應當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杜絕構罪即捕的況。這需要檢察增強責任擔當意識,避免因偶發矛盾等引發的并不符合逮捕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被錯誤逮捕的況。此外,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階段應當充分調查證據,確保逮捕決定的合法

最后,為了有效進行羈押必要審查,降低訴前羈押率,應當明確審查案件范圍,構建以依職權審查為主的制度模式。無論是否有相關申請,檢察機關都可以依職權主開展羈押必要審查工作。在審查程序方面,應擴大直接言辭審查的適用,避免簡單書面審查,而是通過當面聽取犯罪嫌疑人和辯護人的陳述和意見,據爭議的焦點出示相關證據,最后做出結論。此外,為增強審查結論的剛,檢察機關在提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時,應增加釋法說理環節,爭取偵查機關對審查結論的認可。

總之,非羈押訴訟制度的推進是一項十分重要且復雜的工作。作為刑事訴訟的重要參與者之一,檢察機關應不斷努力,推非羈押訴訟制度的發展,為我國的非羈押訴訟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