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侵害集經濟組織員權益糾紛案。案件中,程某因為一名國家公務員而被拒絕分配征地補償款。這引發了關于農村集經濟組織員資格的討論。
案回顧:2021年1月,程某與仙桃市A村村民張某結婚并遷A村。然而,程某并未分配責任田和宅基地。后來,程某考上了仙桃某行政單位,并為一名國家公務員。2023年1月,出于公共利益需要,A村的集土地被征收,村民應分配土地征地款500萬元。然而,A村村委會拒絕向程某分配征地補償款,理由是他已為國家公務員。
程某不滿地將A村村委會訴至仙桃法院,要求支付土地補償款。然而,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程某并不備A村集經濟組織員資格,因此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據相關法律規定,農村集經濟組織可以決定在部分配土地補償費。判斷一個人是否有集經濟組織資格,應綜合考慮戶籍關系、土地承包關系以及是否長期居住、生活于該集經濟組織等況。
在這個案件中,盡管程某有A村的戶籍,但他并不備集經濟組織員資格。因此,他無法獲得征收安置補償。
法表示,在城鄉經濟一化的大下,農村人員的流增加,農村集經濟發展也面臨著新的挑戰。對于長期在外務工的人員來說,是否有集經濟組織員資格需要綜合考慮戶籍狀態、生產生活關系、履行村民義務以及可替代生活保障等因素。
對于在校大學生來說,如果他們沒有獨立經濟來源,仍以原集經濟組織的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應該保留其集經濟組織員資格。然而,一旦他們畢業后取得城鎮非農業戶口,并納城鎮社會保障系,就不再備農村集經濟組織員資格。
對于“外嫁”來說,如果們未將戶口遷出,沒有在其他居住地取得土地承包權,也未取得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那麼們仍有原集經濟組織員資格。而對于“贅男”來說,如果他們將戶口遷出,原籍地不備土地承包權,那麼他們就不備原集經濟組織員資格。
這起案件引發了關于農村集經濟組織員資格的深思考和解釋。在農村經濟發展的新形勢下,如何準確判斷和適用集經濟組織員資格,仍需要進一步研究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