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高院公布了一起引發社會關注的案例。原告李某花費30萬元托朋友張某幫忙辦理正式編制工作,然而結果并未如愿,因此起訴要求張某退還剩余的14萬元及利息。然而,法院認為這是一種違法的請托行為,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對于這樣的案例,我們應該如何看待呢?首先,我們應該意識到編制是國家對公務員和事業人員的管理制度,也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的一部分,同時也是國家財政支出的重要組部分,是國家公共資源的表現形式。編制的設置、調整、使用、監督等都應該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和社會的需要,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能由個人或團的意志縱和干預。

任何人想要進編制單位都應該通過正規的渠道,參加公開的考試或招聘,通過自己的能力和水平獲得崗位,而不是通過花錢、請托、關系等不正當的手段,試圖獲得不勞而獲的“鐵飯碗”。這樣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法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還破壞了公務員和事業人員隊伍的素質和形象,降低了編制單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影響了社會的正常秩序和發展。

其次,我們應該警惕一些詐騙分子利用人們對“買編制”的心理進行詐騙活,騙取錢財,甚至危害他人的人安全。這些詐騙分子通常會謊稱自己有“關系”、“門路”、“資源”,可以幫助他人辦理編制工作,只要付出一定的“費用”或者“打點”。他們往往會利用一些真實的信息或制造一些假的證據來增加自己的可信度,讓害人上當。一旦害人付出了錢財,他們就會以各種理由推、拖延、消失,或者威脅、恐嚇、報復,讓害人無法追回損失,甚至陷更大的困境。這些詐騙分子的行為嚴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擾了社會經濟秩序,應該到法律的嚴懲。

最后,我們應該反思為什麼會有人存在“買編制”的心理,為什麼會有人輕信“買編制”的謊言,為什麼會有人冒險“買編制”的風險。這些問題可能涉及到一些社會現實的因素,如就業力、收差距、社會保障、法治教育等。我們應該從各個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來解決這些問題,比如完善編制制度、規范編制管理、加強編制監督、提高編制明度,保障編制的公平;加大就業創業服務,擴大就業創業渠道,提高就業創業質量,促進就業創業的公平;完善社會保障系,提高社會保障水平,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增強社會保障的公平;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提高法治意識素養,弘揚法治神文化,營造法治環境氛圍。

總之,花錢買編制是一種錯誤的行為,不僅違法,也不可能功,還可能遭詐騙,甚至危及生命。我們應該樹立正確的就業觀,通過正當的方式實現自己的職業理想,同時也應該維護社會的公序良俗,反對和抵制一切不正之風,共同建設一個公平正義的法治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