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關江蘇某銀行一名員工在工作群中舉報上司擾,并要求并多次發生關系的事件在網絡上引起了廣泛關注。針對這一事件,我有以下幾點思考和疑問:

首先,我想知道為什麼這名員工選擇向單位舉報上司而不是報警理此事?另外,舉報中所提到的關系是否真的是違背了的意愿發生的呢?

其次,為什麼員工在發生了三次關系之后才選擇舉報?他們之間是否存在其他條件或者說上司沒有履行承諾,導致員工才做出了舉報的決定?

第三,在員工的舉報信息中,表達了對自己的家人、家庭以及上司的家人的歉意。雖然可以理解作為害者對自己的家人和家庭到抱歉,但為什麼要對侵犯者的家屬道歉呢?

最后,據單位發布的況通報,涉事員工徐某因個人行為引發了家庭矛盾,并在部工作平臺上發布了相關言論。這個所謂的個人行為到底是指遭侵還是出軌呢?如果是前者,為什麼不是報警而是選擇了舉報呢?

以上是我個人的一些思考和疑問。對于這個事件,大家是否有其他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