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于9月1日上午在北京閉幕。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外國國家豁免法以及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此前在央視的報道中,還提到了關于公司法草案的修訂,容是將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的認繳期限從原來的章程自行約定改為公司注冊之日起5年繳足。然而,這一項修訂并未通過表決。會后,公司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是2023年9月30日。這意味著盡管此次會議沒有通過這一修改,但仍需要后續會議進行表決。這一修改是公司法修訂草案中的第四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東認繳的出資額。全東認繳的出資額由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立之日起五年繳足。”而據現行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東認繳的出資額。”并未對實際繳納做出要求。
兩種制度形式各有利弊。認繳制因為不需要實際籌措資金就可以注冊公司開始營業,對于初創公司來說非常友好。初創公司通常資金張,采用認繳制可以讓創業者無需為注冊資金發愁。然而,認繳制也容易導致皮包公司的出現,有人會利用這個便利進行一些損人利己的行為,比如進行非法易、虛構合同、虛假貸款、虛假擔保以及詐騙等。一些詐騙者在注冊公司時虛構一個高額的注冊資本,從而容易獲得他人或組織的信任。這是支持實繳制的原因之一。此外,一些公司采取“釣魚”策略,先在章程中承諾在短期實繳資本以引債權人,然后在債權人授信或提供融資后,惡意修改章程、延長注冊資本實繳期限,從而對債權人不友好。
然而,即使從認繳制改回實繳制也未必能夠解決或避免這些問題。相反,可能會引發更多其他問題。實際上,我國公司法在2013年修改后才實行完全的認繳制,由東自主決定實際繳納出資的期限。這種改革大大降低了公司設立的門檻,并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冊資本制度、法定驗資制度和年檢制度等。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2年10月發布的數據,截至2022年8月底,全國登記在冊企業達到5100多萬戶,而在2012年底只有1300多萬戶,增長近3倍。
如果這項修改落地,對于新注冊公司而言,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注冊資本和資金的籌備問題。注冊資本過小會導致某些業務無法開展或被拒之門外,而注冊資本過大則面臨實繳的五年期限問題。對于現有的存量公司而言,新規定同樣需要面臨許多變數和挑戰。新規定必然會引新的監管措施,而應對這種突然的變化可能會對許多公司的現金流產生影響。然而,目前經濟形勢并不理想,許多公司的現金流狀況并不充裕,因此無法確定能夠拿出多資金來應對新規定。這種未知的變化給公司經營者帶來了許多不確定,對于做出相應的經營決策也會產生影響。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認繳制并不意味著隨意注冊任意金額的資本。注冊資本的數量背后,不僅僅是為了顯示公司實力,還涉及到相應的責任問題。一旦公司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東需要在認繳資本的范圍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注冊一個“小目標”并不是簡單的事,注冊公司要面對稅務等各種責任。
實繳制對打擊皮包公司和詐騙公司的效果可能并不明顯。目前,境外注冊公司并不復雜,一些地區如中國香港、新加坡、開曼群島、維爾京群島等注冊簡單,維護本也不高,甚至還有稅收優惠。因此,對于決心行騙的公司而言,實繳制可能無法阻止他們。相反,這種改變可能會導致一些創業者選擇在海外注冊公司。許多人對實繳制表示擔憂。特別是在當前經濟形勢不佳的況下,對于這種基礎制度的修改,應該采取輕的行,并盡可能多地征求意見。
總之,目前來看,認繳制的優勢大于實繳制。在當前的大環境下,不宜進行大規模的制度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