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個昆明的JC在抖音上分了一個案例,引起了廣泛關注。案件的基本況是這樣的:A蹲在主人家門外,一只腳進了戶,另一只腳在戶外,趁機走了主人放在戶的鞋子,而主人完全不知。經過調查,這雙鞋子的價值并不高。那麼問題來了,A的行為到底算是普通盜竊還是戶盜竊呢?

對于這個問題,老蔡給出了以下評價和解釋:

首先,戶行為并不是盜竊行為的組部分,而是限制罰范圍的要素,同時也為違法提供了依據。其次,戶盜竊實際上包含了兩個行為:戶和盜竊。雖然戶行為不一定必須達到非法侵住宅罪的法益侵害程度,盜竊也不一定必須達到盜竊罪的法益侵害程度,但從“戶盜竊”的行為構造來看,戶和盜竊這兩個行為都不能是節顯著輕微的行為,必須要分別接近非法侵住宅罪和盜竊罪的法益侵害程度。

因此,以下行為都不屬于戶盜竊:第一,只是用竹竿、桿子、手、腳等作將戶“夠走”、“勾走”,而兩只腳(手)或者一只腳(手)都沒有進;第二,雖然已經完全進,但取得的財價值微薄,例如一張白紙、一包紙巾、一瓶礦泉水等;第三,戶盜竊汽車鑰匙,然后將停在院外的汽車盜走,這只屬于對汽車鑰匙的盜竊,而不是戶盜竊。

所以,針對昆明的JC咨詢的這個案件,老蔡的觀點是:這并不屬于戶盜竊,只是一般的盜竊。由于一般盜竊的罪門檻較高,而本案并不符合該要求,因此不應以盜竊罪理,只需要進行一般的行政罰或者民事罰即可。

接下來,老蔡還談到了他最近的一些觀察和看法。他指出,作為刑事案件的主要“第一道關口”,公安機關在理民刑叉、行刑叉的案件時,往往會出現兩個極端況。

首先是原本不屬于刑事案件的,卻被強行立案。除了大家知的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兜底罪名外,很多本來只是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的,都被以刑事案件理。這主要是因為《刑法》中大量罪名的立條件都是“非法占有目的”,公安機關的門檻很低,往往會過于主觀地歸罪和強行罪。

其次是明明屬于刑事案件,卻不立案,讓當事人通過民事程序或其他程序解決。公安機關的考慮可能是立案容易,但如果無法偵破案件,結案率就會下降,給自己找麻煩。例如,最近發生的一個案件是湖南郴州的,一對夫妻將房東價值3.6萬元的家電變賣,只愿意賠償房東3000元。公安機關認為這只是普通的民事糾紛,讓雙方協商解決。實際上,這個案件明顯是盜竊罪。

另外,實踐中還經常出現這種況:A在他人家門口“撿東西”,之后被主人告發。公安機關往往認為既然是撿東西,就不存在盜竊故意,應該以侵占來理,而侵占罪的罪門檻是1萬元以上。于是,公安機關往往讓雙方協商,或者要求“撿東西”的人返還財,就算了事。實際上,這本就不是“撿東西”,而是明顯的盜竊行為。

總的來說,公安機關在理刑事案件時,應該更加準確地劃定案件的質和界限,避免走極端。只有這樣才能保障正義的實現,維護社會的穩定。